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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愛姆歐光電材料有限公司土壤和
地下水自行監測方案(公示版)
1 工作背景
1.1 工作由來
江蘇愛姆歐光電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愛姆歐)位于鎮江新區國際化學工業園青龍山支路1 號,南臨新昌源化工,東臨青龍山路,北臨鎮大鐵路,西臨 賽菲新材料,地理坐標為東經119°37′28.10647″,北緯32°950.05985″,占地41000m2(合61.5 畝),規劃用地類型為第二類建設用地。愛姆歐屬C3985電子專用材料制造行業,專業生產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純金屬有機化合物(MO源)以及聚烯烴/合成橡膠行業專用烷基鋁催化劑,是國內能夠實現烷基鋁和高
純MO 源規模化生產的大型企業之一。企業產品分高純金屬有機化合物(電子化學品)如二乙基鋅和烷基鋁催化劑如氯化二乙基鋁等兩大板塊,其中二乙基鋅產品純度達99.9999%以上。
為切實加強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環境質量,國務院制定發布了《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6〕31 號),簡稱“土十條”。“土十條”中指出針對我國現階段的土壤污染狀況,應當“強化未污染土壤保護,嚴控新增土壤污染。”其中,為“防范建設用地新增污染”,應當“自2017 年起,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要與重點行業企業簽訂土壤污染防治責任書,明確相關措施和責任,責任書向社會公開。”并且“加強日常環境監管。各地要根據工礦企業分布
和污染排放情況,確定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名單,實行動態更新,并向社會公布。列入名單的企業每年要自行對其用地進行土壤環境監測,結果向社會公開。有關環境保護部門要定期對重點監管企業和工業園區周邊開展監測,數據及時上傳全國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結果作為環境執法和風險預警的重要依據。”愛姆歐作為鎮江市重點監管企業之一(參見《鎮江市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鎮環辦2021〕4 號)),2022年11月委托江蘇盈泰檢測科技有限公司對 其廠區開展自行監測工作。按照《工業企業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技術指南》(HJ1209-2021)中規定的工作流程,同時依據現場踏勘、排查編制該企業地塊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方案。
2 企業概況
2.1 企業名稱、地址、坐標等
江蘇愛姆歐光電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愛姆歐)注冊成立于2010 年8 月,位于鎮江新區國際化學工業園青龍山支路1 號,地理坐標為東經119°37′28″,北緯32°9′50″,占地總面積41000m2(合61.5 畝),規劃用地類型為第二類建設用地。愛姆歐屬C3985 電子專用材料制造行業,專業生產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純金屬有機化合物(MO 源)以及聚烯烴/合成橡膠行業專用烷基鋁催化劑,是國內能夠實現烷基鋁和高純MO 源規模化生產的大型企業之一。企業產品分高純金屬有機化合物(電子化學品)如二乙基鋅和烷基鋁催化劑如氯化二乙基鋁等兩大板塊,其中二乙基鋅產品純度達99.9999%以上。目前,產品已經廣泛應用于聚烯烴(中石化、中石油、煤化工)、合成橡膠以及微電子、LED/OLED
顯示以及新能源電池等行業。
愛姆歐所在的工業園區為化工企業集聚區,其四至范圍內除東側臨青龍山路為空地,其余均是化工企業,南側為新昌源化工、西側為賽菲新材料、北側臨鎮大鐵路,與普源化工、凱普化學和正丹化工隔路相望。
6 監測點位布設方案
6.1 重點單元及相應監測點/監測井的布設位置
6.1.1 布點原則
根據前期資料收集與分析、現場踏勘及人員訪談結果,按照《工業企業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技術指南》(HJ1209-2021)確定場地土壤、地下水監測點位設置原則如下:
1、監測點位的布設應遵循不影響企業正常生產且不造成安全隱患與二次污染的原
則;
2、點位應盡量接近重點單元內存在土壤污染隱患的重點場所或重點設施設備,重點場所或重點 設施設備占地面積較大時,應盡量接近該場所或設施設備內最有可能受到污染物滲漏、流失、揚散等途 徑影響的隱患點;
3、根據地勘資料,目標采樣層無土壤可采或地下水埋藏條件不適宜采樣的區域,可不進行相應監測,但應在監測報告中提供地勘資料并予以說明。
①土壤監測點:
1)
一類單元:一類單元涉及的每個隱蔽性重點設施設備周邊原則上均應布設至少 1個深層土壤監測點,單元內部或周邊還應布設至少 1 個表層土壤監測點。
2)
二類單元:每個二類單元內部或周邊原則上均應布設至少 1 個表層土壤監測點,具體位置及數量可根據單元大小或單元內重點場所或重點設施設備的數量及分布等實際情況適當調整。監測點原則上應布設在土壤裸露處,并兼顧考慮設置在雨水易于匯流和積聚的區域,污染途徑包含揚散的單元還應結合污染物主要沉降位置確定點位。
②地下水監測井
1)每個重點單元對應的地下水監測井不應少于 1 個。每個企業地下水監測井(含對照點)總數原則上不應少于 3 個,且盡量避免在同一直線上。
2)應根據重點單元內重點場所或重點設施設備的數量及分布確定該單元對應地下水監測井的位置和數量,監測井應布設在污染物運移路徑的下游方向,原則上井的位置和數量應能捕捉到該單元內所有重點場所或重點設施設備可能產生的地下水污染。
3)地面已采取了符合 HJ 610 和 HJ 964 相關防滲技術要求的重點場所或重點設施設備可適當減少其所在單元內監測井數量,但不得少于 1 個監測井。
③地下水對照點:
企業原則上應布設至少 1 個地下水對照點。對照點布設在企業用地地下水流向上游處,與污染物監測井設置在同一含水層,并應盡量保證不受自行監測企業生產過程影響。地下水對照點與地下水污染物監測井應設置在同一含水層。
6.1.2 重點單元點位布設位置
綜合考慮指南關于自行監測頻次的要求,本年度自行監測計劃布設共17個土壤采樣點,針對重點監測單元及重點設施,布設4個地下水監測點位(3個水土共點、1個單獨地下水),在企業地下水流向上游布設1個土壤和地下水對照點。采樣點布設應在不影響企業正常生產且不造成安全隱患與二次污染的情況下盡可能接近污染源,土壤和地下水采樣點位布設見圖6.1-1。


6.3 各點位檢測指標及選取原因
6.3.1 監測指標制定原則
《工業企業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技術指南》(HJ1209-2021)中要求:初次監測原則上所有土壤監測點的監測指標至少應包括 GB 36600 表 1 基本項目,地下水監測井的監測指標至少應包括 GB/T 14848 表 1 常規指標(微生物指標、放射性指標除外)。企業內任何重點單元涉及上述范圍外的關注污染物,應根據其土壤或地下水的污染特性,將其納入企業內所有土壤或地下水監測點的初次監測指標。
關注污染物一般包括:
(1)企業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中確定的土壤和地下水特征因子;
(2)排污許可證等相關管理規定或企業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中可能對土
壤或地下水產生影響的污染物指標;
(3)企業生產過程的原輔用料、生產工藝、中間及最終產品中可能對土壤或地下水
產生影響的,已納入有毒有害或優先控制污染物名錄的污染物指標或其他有毒污染物指
標;
(4)上述污染物在土壤或地下水中轉化或降解產生的污染物;
(5)涉及 HJ 164 附錄 F 中對應行業的特征項目(僅限地下水監測)。
6.3.2 監測指標選取原因
經過對江蘇愛姆歐光電材料有限公司原輔材料、生產工藝及企業排污情況關注污染物的識別,本企業關注污染物監測情況見下表 6.3-1。

6.3.3 監測頻次
具體監測頻次可按照發布的《工業企業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技術指南(試行)》執行。其中表層土壤監測頻次為每年一次,深層土壤為三年一次;地下水一類單元中每半年一次,二類單元為一年一次。在 2022-2023 年度周期內,深層土壤只監測一次,表層土壤每年一次,地下水一類單元半年一次,二類單元一年一次。
7.2 采樣方法及程序
7.2.1 土壤采樣
根據地層分布信息,水土混合點位調查深度確定為自地面標高向下 6 m。現場鉆探取樣工作采用 GP 型鉆機進行土壤樣品的采集工作,此裝置能夠連續快速的取到表層到指定深度的土壤樣品,土壤樣品直接保存在 PETG LINER 中,能夠完整的保護好樣品的品質及土壤原狀,鉆探過程中連續采集土壤樣品直至目標取樣深度。
1)確定采樣點位:鉆探前已與了解地塊情況的人員確認地下無相關儲槽、管線或其他設施,以避免出現不必要的損失或安全問題。
2)鉆探取土:使用 GP 鉆機將鉆桿鉆至預定深度取土,采取非擾動土樣,確保樣品的代表性,鉆至預定深度后,回拔采樣鉆桿,將內部采樣襯管(套管)取出,剖管取樣。
3)樣品采集:樣品采集由檢測分析單位完成,土壤樣品采集參照《土壤和地下水中揮發性有機物采樣技術導則》(HJ1019-2019)和《重點行業企業用地調查樣品采集保存和流轉技術規定(試行)》執行,土壤樣品量應滿足分析測試要求。檢測 VOCs 的土壤樣品,使用非擾動采樣器采集,采集不少于 5g 原狀巖芯的土壤樣品推入加有 10mL 甲醇(色譜級或農殘級)保護劑的 40mL 棕色樣品瓶內;檢測非揮發性和半揮發性有機物(SVOCs)的土壤樣品,使用不銹鋼鏟或表面鍍特氟龍膜的采樣鏟采集;檢測重金屬的土壤樣品,使用塑料鏟或竹鏟采集,用于檢測重金屬、SVOCs 等指標的土壤樣品,利用采樣鏟將土壤轉移至廣口樣品瓶內并裝滿填實;現場人員及時填寫采樣記錄表(主要內容包括:樣品名稱和編號,氣象條件,采樣時間,采樣位置,采樣深度,樣品的顏色、氣味、質地等,現場檢測結果,采樣人員等),并在管體上貼上標簽,注明樣品編號、采樣日期、采樣人等信息。
4)樣品保存:土壤保存方法參照《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166-2004)、《地塊土壤和地下水中揮發性有機物采樣技術導則》(HJ1019-2019)以及《重點行業企業用地調查樣品采集保存和流轉技術規定(試行)》等執行。樣品制備完成后保存于裝有冷凍藍冰的保溫箱中,在 4℃以下的低溫環境中保存,24h 內送至實驗室分析。
7.2.2 地下水采樣
根據地層分布信息及地下水賦存情況,地下水建井深度確定為自地面標高向下 4.5m。可優先使用前期自行監測可利用的地下水監測井。本次調查使用 GP 鉆機,采用中空螺旋鉆設井方式設置監測井,滿足各項監測井規范要求;避免使用氯乙烯或苯乙烯類共聚物材質的洗井及采樣設備。地下水采樣程序大致如下:
1)確定采樣點位:鉆探前已與了解地塊情況的人員確認地下無相關儲槽、管線或其他設施,以避免出現不必要的損失或安全問題。
2)地下水建井:采樣設備中的中空螺旋鉆鉆取,螺旋鉆桿直徑為 210mm,鉆取到設定深度后直接在中空螺旋鉆中,安裝一根封底的內徑為 70mm 的硬質PVC 井管,潛水監測井深度為 6.0m,開篩位置為 0.5m,井管 0.5-5.0m 為濾水管。濾水管底部設置 0.5m 的沉淀管。濾水管部分表面含水平細縫,細縫寬為0.2mm。監測井篩管外側周圍用粒徑 1-2mm 的清潔石英砂回填作為濾水層,石
英砂回填至地下水位線處,其上部再回填不透水的膨潤土,最后在井口處用水泥砂漿回填至自然地坪處。
3)地下水樣品采集:地下水樣品采集可參考《地塊土壤和地下水中揮發性有機物采樣技術導則》(HJ1019-2019)和《重點行業企業用地調查樣品采集保存和流轉技術規定(試行)》執行。樣品采集由檢測分析單位完成。
①成井洗井:滿足《地塊土壤和地下水中揮發性有機物采樣技術導則》(HJ1019-2019)的相關要求。使用便攜式水質測定儀對出水進行測定,當濁度小于或等于 10NTU 時,可結束洗井;當濁度大于 10NTU 時;應每間隔約 1 倍井體積的洗井水量后對出水進行測定,結束洗井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濁度連續三次測定的變化在 10%以內;
b)電導率連續三次測定的變化在 10%以內;
c)pH 連續三次測定的變化在士 0.1 以內。
②樣品采集前洗井:
a)現場采樣貝勒管洗井,一井一管,將貝勒管緩慢放入井內,直至完全浸入水體中,之后緩慢、勻速地提出井管;
b)將貝勒管中的水樣倒入水桶,估算洗井水量,直至達到 3 倍井體積水量;
c)在現場使用便攜式水質測定儀,每間隔 5~15min 后測定出水水質,直至至少 3 項檢測指標連續三次測定的變化達到穩定標準;如洗井水量在 3~5 倍井體積之間,水質指標不能達到穩定標準,應繼續洗并;如洗井水量達到 5 倍井體積后水質指標仍不能達到穩定標準,可結束洗井,并根據地下水含水層特性、監測井建設過程以及建井材料性狀等實際情況判斷是否進行樣品采集,洗井前對pH 計、溶解氧儀、電導率和氧化還原電位儀等檢測儀器進行現場校正,校正結果填入洗井記錄單。
③樣品采集:水質指標達到穩定后,開始采集樣品,應符合以下要求:地下水樣品采集在采樣前洗井后 2h 內完成,優先采集用于測定揮發性有機物的地下水樣品;按照相關水質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的規定,預先在地下水樣品瓶中添加鹽酸溶液和抗壞血酸;
b)將用于采樣洗井的同一貝勒管緩慢、勻速地放入篩管附近位置,待充滿水后,將貝勃管緩慢、勻速地提出井管,避免碰觸管壁;
c)應采集貝勒管內的中段水樣,使用流速調節閥使水樣緩慢流入地下水樣品瓶中,避免沖擊產生氣泡,一般不超過 100ml/min;將水樣在地下水樣品瓶中過量溢出,形成凸面,擰緊瓶蓋,顛倒地下水樣品瓶,觀察數秒,確保瓶內無氣泡,如有氣泡應重新采樣。
④樣品保存:地下水樣品保存方法可參照《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164-2020)和《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詳查地下水樣品分析方法技術規定》等執行。樣品保存容器由檢測分析單位提供,根據不同的檢測指標,將地下水樣品按要求裝入不同的樣品瓶中。現場人員及時填寫采樣記錄表(主要內容包括:樣品名稱和編號,氣象條件,采樣時間,采樣位置,采樣深度,樣品的顏色、氣味、質地等,現場檢測結果,采樣人員等),并在樣品瓶體貼上標簽,注明樣品編號、日
期、采樣人等信息。樣品制備完成后保存于裝有冷凍藍冰的保溫箱中,在 4℃以下的低溫環境中保存,24h 內運至實驗室分析。
7.3 樣品保存、流轉與制備
7.3.1 樣品制備與保存
1)土壤樣品制備與保存
根據本次檢測的項目,對所有樣品直接接觸的器皿,土壤樣品采取下表 7.3-1措施保證其潔凈度,避免造成污染或干擾。本次采樣嚴格按照下表 7.3-1 所示方法對土壤樣品進行制備和保存。
2)地下水樣品制備與保存
根據待測組分的特性選擇合適的采樣容器,金屬測定水樣應使用有機材質的采樣容器,如聚乙烯塑料容器等;有機物指標測定水樣應使用玻璃材質的采樣容器。選好采樣容器后要對所選采樣容器進行洗滌清潔處理。由于不同樣品的組分、濃度和性質不同,同樣的保存條件不能保證適用于所有類型的樣品,在采樣前應根據樣品的性質、組分和環境條件來選擇適宜的保存方法和保存劑。具體的樣品保存措施見下表。

7.3.2 樣品流轉
1)裝運前核對
在采樣小組分工中應明確現場核對負責人,裝運前應進行樣品清點核對,逐件與采樣記錄單進行核對,保存核對記錄,核對無誤后分類裝箱。如果樣品清點結果與采樣記錄有任何不同,應及時查明原因,并進行說明。樣品裝運同時需填寫樣品運送單,明確樣品名稱、采樣時間、樣品介質、檢測指標、檢測方法、樣品寄送人等信息。
2) 樣品流轉
樣品流轉運輸的基本要求是保證樣品安全和及時送達。樣品應在保存時限內盡快運送至檢測實驗室。運輸過程中要有樣品箱并做好適當的減震隔離,嚴防破損、混淆或沾污。
3)裝運前核對
實驗室樣品接收人員應確認樣品的保存條件和保存方式是否符合要求。收樣實驗室應清點核實樣品數量,并在樣品運送單上簽字確認。
8 評價標準
8.1 土壤環境質量評價標準
本次調查選用《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對該地塊土壤中檢測因子的含量進行評價。《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由國家生態環境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于 2018 年 6 月 22 日發布,并于 2018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實施。本標準根據保護對象暴露情況的不同將土地利用類型分為兩類:第一類用地包括GB50137 規定的城市建設用地中的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中的中小學用地(A33)、醫療衛生用地(A5)和社會福利設施用地(A6),以及公園綠地(G1)中的社區公園或兒童公園用地等;第二類用地包括 GB50137 規定的城市建設用地中的工
業用地(M),物流倉儲用地(W),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B),道路與交通設施用地(S),公用設施用地(U),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A)(A33、A5、A6 除外),以及綠地與廣場用地(G)(G1 中的社區公園或兒童公園用地除外)等。本次監測地塊為工業用地,因此,本項目地塊土壤污染物風險篩選標準采用《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表 1 篩選值(第二類用地)標準。具體標準值詳見表 8.1-1。


8.2 地下水環境質量評價標準
目前國內尚沒有基于風險的地下水風險篩選標準。我國最新公布的《場地環境調查技術導則(HJ 25.1—2019)中規定采用《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2017)作為地下水篩選標準。故本次監測地下水環境質量評價優先選用國家標準《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中的相關標準限值進行評價。《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
總局和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于 2017 年 10 月 14 日發布,2018 年 5 月 1 日即將實施。新標準結合修訂的 GB 5749-2006《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國土資源部近 20 年地下水方面的科研成果和國際最新研究成果進行了修訂,增加了指標數量,水質監測因子指標由 GB/T 14848-1993 的 39 項增加至 93 項,增加了 54 項;調整了 20 項指標分類限值,直接采用了 19 項指標分類限值;減少了綜合評價規定,使標準具有更廣泛的應用性。依據我國地下水質量狀況和人體健康風險,參照生活飲用水、工業、農業等用水水質質量要求,依據各組分含量高低(pH 除外),將地下水質量劃分為 5 類:Ⅰ類:地下水化學組分含量低,適用于各種用途;Ⅱ類:地下水化學組分含量較低,適用于各種用途;Ⅲ類:地下水化學組分含量中等,以 GB5749-2006 為依據,主要適用于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及工農業用水;Ⅳ類:地下水化學組分含量較高,以農業和工業用水質量要求以及一定風險水平的人體健康風險為依據,適用于農業和部分工業用水外,適當處理后可作生活飲水;Ⅴ類:地下水化學組分含量高,不宜作為生活飲用水水源。基于本次監測地塊為工業用地,且地塊未來地下水不開發利用,故本次自行監測地下水環境質量評價采用《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2017)中的IV類標準。具體標準限值詳見表8.2-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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